下班以后仍然要回复领导的微信,通过网络处理各种工作事务。大家有没有经历过这种情况?但好像很多人都习惯了,老板也不会向我们支付加班费。那么劳动者可不可以因此主张权益呢?法院已经有判例了。前两个月,武汉洪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,张某就是经常在下班时间使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,有时候是简单回复工作问题,有时候是召开线上工作会议,短则几分钟,长则数小时,因此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。法院认为,对于非工作时间的隐形加班问题,不应该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,张某利用休息时间回复工作相关问题,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,需要进行实质性处理,应当认定为张某存在加班情形,最后综合考虑到原告的工资情况、职务要求、加班频率、时长、内容等,酌情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5000元。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,我们劳动者的权益是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的。当然了,很多人为了工作的稳定。
难以去跟老板提一些要求或者主张,只能选择妥协。但作为劳动者应当知道我们想有哪些权益。当遭遇到不公平待遇导致无法继续工作的时候,就不需要考虑太多,该主张的一定要去主张。